品牌:堅定的走下這條維權之路
一個品牌的建立,成功的模式、完善的生命線這都是不可或缺的,尤為讓企業家頭痛的便是層出不窮的仿、冒行為。下面為大家介紹的是一餐飲先鋒的經歷。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廖排骨”業主廖開泰狀告前兒媳沈某某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判決,沈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立即停止使用“廖排骨”的特有名稱和裝潢,賠償廖經濟損失15萬元,并在媒體上向廖賠禮道歉。
據了解,廖開泰從1982年開始在綿陽從事“廖排骨”經營,1999年注冊了含有“廖排骨”文字的圖文組合商標,后將經營市場至成都市。1995年,其長子與沈某某離婚。2001年9月,沈在未完善廖家相關授權委托手續的情況下,在成都東郊開了優先家店,其店招、商標及宣傳材料內容都與“廖排骨”完全一致。
2002年7月,廖開泰一紙訴狀將其前兒媳告上法庭。廖在訴狀中稱,沈某某未經許可開設廖排骨店、紅玉坊店,冒用其字號、注冊商標及知名服務的名稱和裝潢,銷售“廖排骨”鮮鹵食品,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沈某某則辯稱,廖曾授權其在成都市建設南一路17號使用“廖排骨”注冊商標一套,因此其有權使用“廖排骨”注冊商標及店招、牌匾、獎牌。沈還稱其是在工商局登記注冊了名為“成華區廖排骨店”的個體工商戶,并領有營業執照,故“廖排骨”系其合法取得的字號,并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法院判令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廖從1997年3月起在餐館店面上使用寫有“廖排骨”的黑色匾牌,從2001年起在其經營場所上使用本案訴爭的“廖排骨”知名服務的特有裝潢,而沈卻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廖排骨”店上使用了與原告相同的店面裝飾,足以使消費者誤將被告所提供的服務作為原告提供的服務而消費,因此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針對沈某某辯稱的工商登記的說法,法院認為,根據企業登記管理的相關法規,雖然他人在其它的行政區劃內注冊與之相同的字號并不被當然禁止,但“廖排骨”稱謂在長期經營過程中,已成為了知名餐館服務的特有名稱,而且還是原告企業字號、注冊商標的顯著性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沈某某利用“廖排骨”所蘊含商業價值,將自己的個體工商戶字號也注冊為“廖排骨”并使用,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雖然原告許可沈某某使用“廖排骨”商標一套,但其行使該商標使用權的行為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一是沈某某違法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組合,僅突出使用注冊商標標識中的“廖排骨”文字部分;二是其未依法完整地使用“廖排骨”注冊商標,未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服務地,且在其使用的店面裝飾中反復出現“涪城”、“綿陽”、“廖開泰”等字樣,足以使普通消費者誤以為該店就是綿陽“廖排骨”餐館的經營者。因此沈某某使用“廖排骨”商標的方式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