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辦法
優先章 總 則
優先條 根據北京市民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劃委員會、財政局、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京民福發〔2008〕543號)文件精神,完善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養老院機構扶持政策,減輕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在設施設備購置、用水、用電以及車輛使用等方面的運營成本負擔,進一步促進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助對象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市或區(縣)民政局依法批準設置,由公民、法人(非政府機構)及其他組織興辦的,為人、殘疾人、孤兒棄嬰開展集中養護、托管、康復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和“公辦民營”類(經市民政局確認,由社會力量采取承包、租賃、合營等方式經營政府建非營利性人社會福利機構)人社會福利機構,納入資助范圍。
第三章 資助標準
第三條? 對社會辦福利機構(不含社會辦會員制人社會福利機構)為生活自理人開展的福利服務,按照150元/人/月予以資助;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人開展的福利服務,按照200元/人/月予以資助。
對“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為人開展的福利服務和社會辦福利機構為孤兒棄嬰開展的福利服務,按照150元/人/月予以資助。
對社會辦福利機構為殘疾人、會員制人開展的福利服務按照100元/人/月予以資助。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人需經評估,評估標準按照市民政局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社會辦福利機構和“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資助,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或《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合伙、個體)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登記證》)。
(二)人社會福利機構須符合《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和《人建筑設計規范》。
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須符合《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
兒童社會福利機構須符合《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
(三)民政部門的年度檢查。
(四)除特殊情形由市、區(縣)民政局備案確認外,須向服務對象開具稅務發票。
社會辦福利機構和“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開具的稅務發票須標明 “床位費”、“護理服務(生活照料)費”、“餐費”等常規服務收費項目名稱及金額。
(五)申請年度內無火災、食物中毒、人員走失、經司法程序認定機構應承擔責任的人身傷害等嚴重責任事故或重大服務糾紛,未出現3次及以上被核實的服務質量投訴。
第五章 資助程序
第五條 社會辦福利機構和“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季度向區(縣)民政局報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服務月統計表》(附件1)。區(縣)民政局應當按時將上、下半年服務月統計表報送市民政局。
第六條? 社會辦福利機構和“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于
(一)《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申請書》(附件2);
(二)加蓋當年年檢合格印章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或《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份;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合伙、個體)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一份。
第七條?? 區(縣)民政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四條規定對申報對象資格和申報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第八條? 區(縣)民政局對具備申報資格,符合申報條件的社會辦福利機構和“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實地核查,分別按照以下情況核實年度服務量,制作《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服務量初步核查匯總表》(附件3):
(一)依據服務收費項目名稱為床位費的稅務發票,對照服務月統計表核實;
(二)會員制人社會福利機構中免交床位費人的服務量,依據有明確條款約定的服務合同核實;
(三)人社會福利機構中“三無”、“五保”對象的服務量,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出具名單清單和入院時間說明材料,可以作為核實依據;
(四)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量,依據入院登記記錄核實。
第九條? 區(縣)民政局依據初步核查結果,制作《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審批表》(附件4),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市民政局。
第十條?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組成資助評審委員會,負責社會辦福利機構和“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的資助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資助評審委員會于每年5月至6月進行集中評審。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由市級資金給予資助;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審批表》上簽署審定意見后,由區(縣)民政局告知社會辦福利機構或“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
第十二條 市、區(縣)民政局可以對社會辦福利機構和“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進行服務對象滿意率抽查,滿意率低于90%的,限期整改,合格后方予資助。
第六章 資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資助金撥付前,市民政局對獲得政府資助的社會辦福利機構和“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受助福利機構”)名單和資助金額在北京民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方予撥付資助金。
第十四條 資助金須用于完善受助福利機構的基礎設施和設備條件,改善管理和服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市民政局對資助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可以組織對受助福利機構進行專項檢查,也可委托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對受助福利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六條 受助福利機構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資助金使用規定的,由市、區(縣)民政局督促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全額追繳,并取消下一年度資助申報資格。
有關單位或個人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資助金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受助福利機構名稱、住所或主要負責人變更時,須書面說明資助變更情況,由區(縣)民政局核實后報市民政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對已申請注銷的社會辦福利機構或“公辦民營”類人社會福利機構,暫緩撥付資助金;對核準注銷的,停止撥付資助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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