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股份:金融機構耍賴 誰贏誰輸?
據《成都商報》報道,76歲的彭時體老人1986年以1優惠“入股”信用社,27年后收效僅8.91元。而該信用社則稱,當時的股金相當于存款,不是股權。近期屢屢爆出金融機構與用戶“爭利”事件。在安徽,一女士本可以拿到14萬元本息,24年后卻變成了400優惠;在河南,因為“政策變動”,一男子本可以拿到的1.1萬元變成了400多元。
?
依據民法契約精神,用戶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了契約,無論是以約定分紅還是以保值儲蓄存單的形式,均是雙方在自由、平等背景下達成的自由、合意的法律行為,當受法律保護。從信賴利益維護的層面來講,用戶基于對金融機構商業信譽、財力等的信任,與其簽訂契約后,雙方應積極穩妥履行各自義務。用戶對金融機構的終履約行為已產生合法、合理、當然的信任期待,除契約中明確約定的可享權益之外,還享有隱性潛在的信賴利益,并應得到保護。
?
“當時之約與現今法律不符”、“已履行告知義務”等事后說辭,并不能成為金融機構毀約的合法依據。即使出現政策改變等情勢變更情形,金融機構也應當立信守誠、積極彌補用戶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
從金融服務者長遠發展的層面來講,金融機構自會為其不守誠信、不注重用戶體驗的短視爭利行為付出沉重代價,罔顧用戶需求與潛在期待,終會導致用戶體驗變差、忠誠度下降,不利于其爭取潛在的用戶資源與謀求永續發展。
?
對于金融機構的不規范商業行為,有關行政主體不應再沉默,應積極與各方協商,提出解決之道,著力扶持用戶與金融機構雙方利益的對稱與均衡,促進金融生態環境的有序發展。
下一篇:項目介紹 上一篇:博播pose自拍館加盟 吸引力巨大